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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3月30日

一、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


3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加快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规范项目用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引导项目合理布局

  (一)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各地要认真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二)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二)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一)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各地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要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二)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用地监管

  (一)部门协同。省级自然资源、林草、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与管理措施,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督,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用地日常监管与执法。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五、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3月20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官网

二、北京:分布式光伏给予每千瓦时0.1元的补贴


3月28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市级财政资金对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自并网时间起补贴5年,补贴标准如下:

1.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光伏发电项目(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6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3.享受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3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4.政策执行期间,如遇电价等重大政策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修订补贴标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动本市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科学强化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本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

(二)光伏发电项目组件效率应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中的标杆水平,其中单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20.5%,多晶硅及薄膜组件效率不低于17%。若国家层面基准要求提升,本市将做出动态调整。光伏发电项目应用的电池组件及逆变器生产企业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电池组件提供不低于10年的质保,不低于25年的最大功率保证;逆变器提供不低于8年的质保。

(三)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验收检测报告须包括项目设计建设情况、光伏组件及配套产品质量情况、规划及城市风貌衔接情况、项目运维方案等,第三方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质量验收结论负责。第三方机构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并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四)各区应制定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安全管理、风貌管控等工作要求。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所在区管理办法要求,并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各区依据功能定位、产业政策,组织对区级产业园区进行认定。对未制定管理办法的及未进行区级产业园区认定的,暂不予以支持。

(五)500千瓦以上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市级财政资金对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自并网时间起补贴5年,补贴标准如下:

1.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光伏发电项目(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6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3.享受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3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4.政策执行期间,如遇电价等重大政策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修订补贴标准。

(二)充分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满足以下条件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支持:

1.为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对于国家、市级相关规划政策中已明确支持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以及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依据项目建设成本,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的资金支持(其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30%,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25%)。对于新研发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后,参照以上标准给予支持。

2.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城市更新、市级重点工程等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20%的资金支持。原则上项目需整体规划、有序实施,且装机规模不小于1兆瓦,并实现与建筑周边环境、主体功能融合协调。具备条件建设综合能源系统的项目,须接入综合能源系统。

3.结合关停废弃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10%的资金支持。

(三)申请本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落实《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园区、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

(四)市级财政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支持。已享受其他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再申请本政策相关补贴。已有相关光伏发电支持政策的领域按照既有政策执行。

(五)鼓励采用各类金融工具、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通过社会化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各区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区级光伏支持政策。

三、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市级财政补贴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申请市级财政支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纳入《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市电力公司对纳入补贴名单后的项目发电量进行计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发电量拨付补贴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1.补贴名单申报与确认。

(1)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批组织补贴名单申报工作,项目单位于1月15日或7月15日前提出申请。其中,法人单位项目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请纳入补贴名单;个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区电力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代为申请纳入补贴名单。对于计划增容的光伏发电项目,若具备单独计量条件,项目单位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后申请纳入补贴名单;对于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增容项目,不能纳入补贴名单。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备案文件、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法人单位项目还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检测报告。

(2)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电力公司对本区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初审,于1月31日或7月31日前,将补贴名单申报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审核申报项目情况后,分别于2月15日或8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发布当期项目补贴名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补贴名单后,即取得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资格。

公示网址:http://fgw.beijing.gov.cn,网站首页-工作动态-通知通告。

2.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

市级财政光伏补贴资金每年拨付两批,具体程序如下:

(1)市电力公司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发电量计量、审核,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工作。

(2)区电力公司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享受补贴的项目发电量汇总初审后,分别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电力公司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电力公司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发电量审核结果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发电量计量分为两个时段,分别是: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分别于6月20日或12月20日前出具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当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

(4)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2月28日和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委当期补贴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1.公开征集。

申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社会化投资项目需通过公开征集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每年适时组织补助项目公开征集和第三方机构评估。

2.资金申报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批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备案并开工后(竣工前)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资金支持的请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需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明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等初审意见。依法应招标的项目还需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提供中标通知书。

4.资金拨付。

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至项目单位。第一次为项目开工并取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在项目竣工前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第二次为项目并网运行一年后,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及区电力公司认定的月度发电量文件,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意见拨付剩余50%资金。

四、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开展审核,对审核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属地责任,负责本区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定期进行项目运维效果评估,督促项目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发电量异常的光伏发电项目应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项目存在私自增容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对因运维不当、建设质量缺陷等原因造成未达到设计寿命即停止运行的项目,无正当理由随意拆除的项目,暂停项目单位新增项目光伏补贴申请资格,待项目完成整改后恢复。

(三)各区电力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量统计和初审以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市电力公司负责审核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对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电力计量、资金拨付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

1.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表(法人单位)

2.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表(个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